案例一:张某某等人诉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

20205月,张某某等人经某村民委员会组织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,投保了蔬菜和中药材收入损失保险。当年8月,张某某等人种植的农作物因病虫害、旱灾原因,导致全部绝收。张某某等人诉请某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400余万元,因双方未能就赔偿款项达成一致,故诉至法院。

为更好地了解案件实际情况,承办法官前往种植户田间进行实地查看,发现农户实际损失与保险公司定损金额存在差异。案件开庭审理后,法官与双方当事人进行耐心细致地沟通交流,释法析理,最终弥合分歧,握手言和,案结事了。

【典型意义】通过案件的调解,确保涉农保险更好地服务于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,激发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。进一步提升农户的保险意识,让农户了解政策性农业保险,熟知农业保险承保和理赔的基本流程和步骤,提高农户对保险条款的理解,增强农户法治意识和保险意识,促使农业保险政策落到实处。引导保险公司规范核损机制,强化农业保险服务功能,从源头上做好农业保险的精准承保、精准理赔工作。

案例二:柴某某、周某诉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

周某系柴某某之母,周某作为投保人于2017年与某保险公司签订《人身保险合同》,被保险人为柴某某,周某为柴某某共投保5份保险,其中包括案涉重大疾病险。20222月,经医院确诊柴某某患有肝豆状核变性(一种重疾名称)。周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未果,遂诉至法院。

法院审理认为,柴某某所患疾病符合某保险公司的理赔条件,判决某保险公司给付柴某某保险金40万元。一审判决后,某保险公司服判息诉,主动履行了保险金给付义务。

【典型意义】该案的裁判结果充分彰显了司法的指引作用。在案涉保险条款没有随医疗检测手段进步而及时跟进的滞后情况下,法院遵循公平原则,并结合审判实践及医学理论,及时辨明案涉保险事故是否符合理赔条件,在人身重疾保险类案件中具有普遍性及典型性。该案在维护商事活动契约精神的同时,及时防范、化解可能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风险隐患,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。

案例三:韩某诉某保险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

20231025日,韩某之子俞某作为投保人为71岁的韩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《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(互联网单证通用)》。2024218日韩某在家不慎摔伤导致腰部疼痛不适,住院治理15天。后韩某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未果,遂诉至法院。

法院审理认为,韩某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导致摔伤,意外摔倒与后续治疗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,在承保范围之内,因此,某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。一审宣判后,双方均未提出上诉。

【典型意义】在意外伤害保险中多因一果现象较为常见,多个原因造成保险事故,其中有承保风险又有除外风险或非承保风险的,容易产生理赔争议,兰铁法院树牢正确裁判理念,通过近因原则判断本案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,个人体质状况(老年人基础疾病)加重损害发生,保险人不能以此减轻保险责任或拒绝理赔,案件的审理有效回应老年人的健康期待。